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16民初537号
原告: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祝学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池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汪东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都城安装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池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池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都城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高进与被告龙池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远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都城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3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2年3月,系由长城乡政府改制剥离而来。在改制过程中,长城乡政府以另行安排五亩土地为条件要求原告让出位于原长城乡的基地。2007年,六合区发改局向相关国土部门、建设局、环保局发函,请各部门协同原告办理相应建设审批手续。2007年9月26日,原告与新集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以2.5万元/亩的价格受让金洲加油站北侧的集体土地,面积约为5亩(实际测土面积为6.4亩),原告于2007年12月31日一次性缴纳了12.5万元的土地受让款,并随即着手进行拆迁,青苗补偿、按照红线要求修砌围墙,直接投入30余万元。然而原告支付土地受让款后,因为政府机构调整及土地政策的变化,导致《协议》内容未能得到实际履行,原告无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目前,工业用地价格已由2.5万元/亩涨至40余万元/亩,原告因土地问题没有办公场所,只能另外租用场地,每年租金10余万元,并导致间接损失523万元。
被告龙池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经按协议约定将土地交付给原告,但原告并未足额交付转让款,所以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9月26日原告与原新集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约定新集镇人民政府将成金洲加油站北侧总面积约为5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为2.5万元/亩,原告在支付土地出让费后,自行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国土使用权出让手续,其申办费用及土地出让金由原告支付。协议签订后,新集镇人民政府将土地交付给原告,经过实际测图,面积为6.4亩,原告支付了部分转让费用。原告在取得土地后,对土地进行了前期管理,并修砌围墙。2007年底,原告与新集镇政府就双方款项往来进行结算,最终确定原告尚欠新集镇政府10150元。2007年12月5日,六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六合区建设局、六合区环保局发放文件,请上述单位协助原告办理相应的建设手续。此后,因政策调整,原告一直未能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此后,因六合区区划调整,原新集镇政府部分行政区域改为龙池街道办事处,案涉土地就在该区域内。原告认为无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损害了其权益,责任在被告,于2015年10月提起信访,被告作出答复,原告信访事项属历史遗留问题,原告主张的补偿无政策依据,属无理诉求,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协议书、六合发改局文件、新集镇政府与都城公司结算情况、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并实际将土地交付给原告使用。此后,虽因政策调整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该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且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仅负有配合义务,从2007年六合发改局发出的文件可以看出,当时被告已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手续。因此,协议书中被告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该协议亦不具备解除事由,原告主张解除协议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同理,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970元,减半收取计24485元,由原告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97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判员 甘晶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