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禾诚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3民初1148号之四
原告:***,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石化连云港碱厂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南京禾诚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毕洼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7129173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谨睿,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接待寺社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38886960R。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禾诚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苏0703民初114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禾诚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该案原告***已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禾诚石化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2387、减半收取***9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9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强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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