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5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寺社区***1号。
法定代表人:祝学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池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新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远标,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都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龙池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6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6民初5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戴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