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科时代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建科时代建设有限公司、汶川中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221执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科时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81X5N0P,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余崇荣。
被执行人:汶川中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MA66QWMA40,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凤州路1号1栋4单元10楼3号。
法定代表人:李倩。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科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汶川中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07月26日作出的(2022)川3221民初35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科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0280.77元,应收执行费3054元,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汶川中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汶川中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汶川中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6682.60元,上述款项支付本案执行费305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科时代建设有限公司标的款153628.60元。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科时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汶川中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和解协议。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3221执228号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赵 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