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天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成都市天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6150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羌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杰,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天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76号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左永国。
被告:***,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左永国,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左忠盛,男,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诉被告成都市天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左永国、左忠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周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