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2714号
原告:中旭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翔凤大道与安拱路交汇处岳池忆联建材家居五金城27#501。
法定代表人:杨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昀,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吉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石垭安置小区阅翠楼8#楼1-1。
法定代表人:冯阳,执行董事。
原告中旭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吉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旭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旭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奂思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龚 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