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骏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四川骏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172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骏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四川骏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作成,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作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减半交纳2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