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77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团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街道办蜚虹社区蜚虹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苏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念,四川致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庆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单元20层20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道云,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熠,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小平,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上诉人成都市团结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庆峰木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杨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市团结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7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仇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