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2民初16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被告:成都市团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街道办蜚虹社区蜚虹街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MA6CQRBN2G。
法定代表人:苏浩。
被告:**,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团结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