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团结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市团结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2民初16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被告:成都市团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街道办蜚虹社区蜚虹街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MA6CQRBN2G。 法定代表人:苏浩。 被告:**,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团结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