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皖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星悦时空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执异64号
案外人:桐城市皖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源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111982。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高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357T。
法定代表人:朱建红,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星悦时空置业有限公司(原六盘水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以朵森林公园入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610207934。
法定代表人:罗瑜,系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六盘水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桐城市皖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桐城市皖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停止拍卖位于六盘水市水城区以朵林场东侧、登记在贵州星悦时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主要事实及理由:异议人系贵州星悦时空置业有限公司等投资开发“中国●凉都(以朵)影视文化城”的总承包人,已经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州星悦时空置业有限公司等支付已完工程款5820万元,并主张对已形成的建筑物享有优先权。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登记在贵州星悦时空置业有限公司两宗国有土地,证号:黔(2017)水城县不动产权第0××8号、黔(2019)水城县不动产权第0××8号。由于异议人不仅查封了涉案土地,而且对地上建筑物享有优先权,如果法院拍卖成功将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六盘水新丰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黔02民初131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六盘水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南侧49781㎡土地(土地证号:黔(2017)水城县不动产权第0××7号)以及位于水城县滥坝镇以朵林场东侧28968㎡土地(土地证号:黔(2019)水城县不动产权第0××8号)……。”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黔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六盘水新丰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水联营企)农信社(2017)年流贷字01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六盘水新丰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100万元及利息1397549.46元,本息合计32397549.46元;2018年7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止期间的利息(含复利),以本金3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6%计算;三、被告六盘水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龙道江、刘艳、万沙沙、罗瑜、刘娅对本判决第二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3日作出(2019)黔民终672号民事判决:“一、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判决生效后,因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黔02执131号立案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六盘水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黔(2017)水城县不动产权第0××8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拍卖。
另查明,在本院办理申请人桐城市皖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时空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星悦时空置业有限公司(原六盘水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以(2021)黔02执保12号轮候查封了贵州星悦时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610207934)名下两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黔(2017)水城县不动产权第0××8号、黔(2019)水城县不动产权第0××8号。
还查明,2019年4月2日,六盘水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贵州星悦时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第一、案外人桐城市皖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轮候查封,当登记在先的查封未解除或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全部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的效力。第二、案外人桐城市皖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对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财产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是对执行标的有异议,不能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其可以在执行标的转让交付获得相应执行价款后,以享有优先权为由依法对拍卖款主张权利。综上,案外人请求停止拍标的物没有事实就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桐城市皖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韩德刚
审判员  张 荣
审判员  张德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敖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