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皖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林本三、***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2953号 申请执行人林本三,男,汉族,住重庆市丰节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奉节县。?? 被执行人桐城市皖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15391119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桐城市皖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将执行款97100元及执行费1357元交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一案一账户,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林本三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终结(2022)黔0221执29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徐 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