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纳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破申25号
申请人:江苏博纳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5799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2201室。
法定代表人:虞桂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路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51802-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利二村。
代表人:陶才志,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对申请人江苏博纳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杭州路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江苏博纳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的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博纳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破产申请。
审判长 张可乐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施得健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