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博纳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91.5元,由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支文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贤******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