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纳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博纳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蓝民二初字00182号******
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西蓝高速公路灞源收费站西蓝高速公路养护处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江苏博纳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1号B-2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乃坤,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博纳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91.5元,由原告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支文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贤******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