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9民初338号之一
原告:保定市徐水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镇下河西村。
经营者:***,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告:四川恒锦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48号1栋附7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保定市徐水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四川恒锦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徐水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徐水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保定市徐水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