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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9民初338号之一 原告:保定市徐水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东史端镇下河西村。 经营者:***,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告:四川恒锦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蓉北商贸大道48号1栋附7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保定市徐水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四川恒锦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徐水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徐水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保定市徐水区永兴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