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5354号
原告:***,女,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珠龙镇珠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9572983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4471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