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1424号
原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被告**、***、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8.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