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9723号
原告:合肥市骏轩企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朱祥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实习)。
被告:上海胤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第三人: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珠龙镇珠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凤茹。
第三人:黄正祥,男,1983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张巷村五组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骏轩企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胤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正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陆叶青
审 判 员 邵忠华
人民陪审员 陈超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