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388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念,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兴,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珠龙镇珠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凤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浩,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第三人)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浡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国兵

审 判 员  王化霞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元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