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骏轩企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03民初7674号
原告: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珠龙镇珠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957298337。
法定代表人:李凤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浩,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骏轩企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65号CBD中央广场2幢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PA78B。
法定代表人:朱祥生,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原告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浡江建设公司)与被告合肥市骏轩企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轩咨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浡江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及被告骏轩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浡江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浡江建设公司与骏轩咨询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2.骏轩咨询公司偿还浡江建设公司前期支付的8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骏轩咨询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0日,浡江建设公司因企业发展需要,与骏轩咨询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浡江建设公司(系合同甲方,原名浡江建设有限公司)委托骏轩咨询公司(合同乙方)寻访持有一级市政配合考B证人才2名,聘期2年,每名人才聘用工资费用8万元,以上费用包括乙方在协调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骏轩咨询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通过上海胤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胤哲公司)找寻到持有一级建造师资格证的黄有祥。2019年1月16日,浡江建设公司通过滁州市南谯区顺达家庭农场账户向骏轩咨询公司汇款8万元,骏轩咨询公司向浡江建设公司出具收据一份。骏轩咨询公司将相关费用转给胤哲公司,但是胤哲公司没有将相关费用支付给黄正祥。2019年3月11日,胤哲公司出具《承诺书》约定及时将相关费用转给黄正祥。同年4月30日,黄正祥没有收到上述款项,向浡江建设公司出具说明一份“骏轩咨询公司只支付给我7000元,经三方协商未能解决,故我不能与浡江建设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虽然证书已经注册到浡江建设公司,但是我不会签订合同和执行相关业务工作而且要求浡江建设公司在注册系统里注销我的证书,所以请求浡江建设公司注销系统里的证书”。随后浡江建设公司注销黄正祥的证书。骏轩咨询公司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胤哲公司,奉贤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沪0120诉前调5506号。现浡江建设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骏轩咨询公司辩称:1.骏轩咨询公司在签订委托协议后已将两名人才注册至浡江建设公司,浡江建设公司尚欠骏轩咨询公司委托费用8万元;2.浡江建设公司因将需求变更为一人后,骏轩咨询公司已积极协调工作;3.黄正祥在2019年5月17日配合浡江建设公司考取了B证,与《注销说明》时间矛盾,其注销注册系其与浡江建设公司私下达成的协议;4.黄正祥未能收取费用系其与胤哲公司授权委托的争议,应由黄正祥向胤哲公司追要。综上,骏轩咨询公司已按委托协议完成浡江建设公司的要求,将两名建造师成功注册在其企业中。因浡江建设公司私下主动与合适人才达成注销协议,骏轩咨询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浡江建设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包括:证据1.原告企业信息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变更企业名称说明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一份,证明浡江建设公司委托骏轩咨询公司寻找一级建造师一名,全部费用为8万元,聘期为2年。证据3.承诺书复印件一份、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收据、滁州市南谯区顺达家庭农场证明各一份,证明滁州市南谯区顺达家庭农场代浡江建设公司向骏轩咨询公司支付聘用一级建造师黄正祥的所有费用,共计8万元。证据4.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截图两张、黄正祥身份证复印件及注销说明一份,证明骏轩咨询公司通过胤哲公司找寻到一级建造师黄正祥,因迟延支付黄正祥工资,黄无法与浡江建设公司达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具备将其一级建造师资质注册在浡江建设公司的条件,因此浡江建设公司注销其一级建造师资格。
骏轩咨询公司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赵斌、黄正祥注册一级建造师网络截图两张(中国建造师网站),证明骏轩咨询公司已完成合同委托以及2019年5月17号黄正祥配合浡江建设公司考取了建安B证;证据2.支付宝支付截图一张,证明骏轩咨询公司已向黄正祥付款7000元;证据3.胤哲公司的委托协议两份;证明骏轩咨询公司与胤哲公司签订两份委托协议分别是针对赵斌和黄正祥;证据4.骏轩咨询公司给胤哲公司的催告书,证明本案所涉款项应当由黄正祥黄向胤哲公司催要,骏轩咨询公司只是配合催要。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双方证据认证如下:对浡江建设公司的证据,骏轩咨询公司对证据1、2、3及证据4中黄正祥身份证复印件及系统截图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骏轩咨询公司对证据4中注销说明真实性有异议,因黄正祥于2019年5月17日配合原告考取建安B证,故其于2019年4月30日注销不实,本院经审查,该说明仅是黄正祥向浡江建设公司要求注销的说明,未确定注销时间,且注销证书与考取建安B证之间没有直接的冲突,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骏轩咨询公司的证据,浡江建设公司对证据1、2、4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浡江建设公司对证据3不予确定,因该证据系骏轩咨询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故本院对关联性不予确认。
结合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1月10日,浡江建设公司与骏轩咨询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浡江建设公司(甲方)委托骏轩咨询公司(乙方)寻访协调持有一级市政配合考B证(项目)人才2名,聘期2年,每名人才聘用工资费用8万元,以上费用包括乙方在协调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骏轩咨询公司将个人系统提交后,浡江建设公司系统显现人员姓名时,浡江建设公司立即支付骏轩咨询公司聘证全款8万元;骏轩咨询公司所协调的人才证书如果注册不成功,浡江建设公司及时退回已接收的相关材料,骏轩咨询公司自收到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完成继续进行协调工作,或者退还已收取浡江建设公司的所有费用。
骏轩咨询公司通过胤哲公司为浡江建设公司寻访到符合条件的人才,浡江建设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通过滁州市南谯区顺达家庭农场账户向骏轩咨询公司汇款8万元。同日,骏轩咨询公司向胤哲公司转账73000元。浡江建设公司与骏轩咨询公司经协商确认仅聘用黄正祥一人,并在建设行业职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注册。骏轩咨询公司也同意将8万元作为黄正祥的聘用工资费用,并向浡江建设公司开具8万元收据一张,载明收款事由为“一级市政建造师黄正祥聘证费用”。
此后,骏轩咨询公司与胤哲公司协商将已支付的73000元转至黄正祥。2019年3月11日,胤哲公司向骏轩咨询公司与黄正祥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黄正祥分期支付73000元。但此后胤哲公司未向黄正祥支付任何款项。骏轩咨询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黄正祥支付了7000元。后黄正祥因未能收到聘期内全部报酬,故拒绝与浡江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建设行业职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了其注册在浡江建设公司的一级建造师资格。
浡江建设公司现主张解除与骏轩咨询公司之间的《委托协议》,并要求骏轩咨询公司返还收取的8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骏轩咨询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委托协议》。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委托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8万元的性质,系浡江建设公司委托骏轩咨询公司支付给黄正祥的报酬,骏轩咨询公司在庭审中也予以认可,但骏轩咨询公司实际仅向黄正祥支付了7000元,故余款73000元应当返还给委托人浡江建设公司。浡江建设公司主张的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骏轩企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
二、被告合肥市骏轩企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预付款73000元;
三、驳回原告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0元,由原告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合肥市骏轩企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玮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廖婕
书 记 员 魏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