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3887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念,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德兴,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珠龙镇珠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凤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浩,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第三人)浡江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月13日向原告(反诉被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18元,减半收取2809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318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兵

审 判 员  王化霞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