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6民初395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峰,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凤阳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浡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珠龙镇珠龙街道。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957298337。
法定代表人:卢亚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浡江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经调解,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文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