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山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亚伟、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1民初204号
原告:平山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南白楼村。
注册号1301316001170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县浦北区防腐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AJP67P
法定代表人:***
平山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亚伟、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平山县**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山县**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平山县**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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