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9民初1537号
原告:***,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轩,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樊金田,系公司董事。
被告: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北区防腐产业园(长垣市国贸中心B座9楼)。
法定代表人:田海威,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魏小强,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丽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寇晨雨
书 记 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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