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阳市谊合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民初3958号之一
申请人:海阳市谊合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3491900113。
法定代表人:刘春伟,经理。
被申请人: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北区防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AJP67P。
法定代表人:田海威,经理。
申请人海阳市谊合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阳市谊合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申请人海阳市谊合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光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