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财保277号 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账户×××内资金433,410.44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账户×××内的资金433,410.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87.05元,由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