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4268号
原告:***,男,1983年3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浦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