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83民初484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AJP67P。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子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CBAX3X2D。
原告***与被告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子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24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