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83民初484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AJP67P。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子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CBAX3X2D。 原告***与被告中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子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24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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