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财保4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荆门市沙洋县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申请人:湖北新天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36号普提金国际金融中心(10号楼)10栋1**8层6号8-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YG5M3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新天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支行,账号:1705********)资金6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新天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支行,账号:1705********)资金66万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