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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疆域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24民初69号
原告:***,男,羌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成都疆域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3层B25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娟。
被告:力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五路555号视觉科技广场1栋12层、13层。
法定代表人:陈方前。
被告:松潘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进安镇新区。
法定代表人:冠卫。
原告***诉被告成都疆域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力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松潘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
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 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索郎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