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力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3921号 原告:力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五路555号视觉科技广场1栋12层、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96261902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河东乡大布村大布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5756493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力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方科技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方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众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方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众源建设公司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9594404.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6863627.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2日起算;以2730777.2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7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众源建设公司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2184621.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84621.8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众源建设公司中标福建成功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山水公司)招标的南平市延平区成功山水文旅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作人。力方科技公司与众源建设公司签订关于南平市延平区成功山水文旅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作人招标基建工程《夜景亮化及演绎灯光秀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众源建设公司将夜景亮化及演绎灯光秀工程项目分包给力方科技公司设计施工。分包合同的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签约含税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贰拾万伍仟壹佰捌拾壹元玖角壹分(小写金额:18205181.91元)。本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总价已按业主审核后的结算造价下浮了8.2%后的造价再下浮2%,作为结算总价。”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4.1.1条约定:“合同总价:18205181.91元(大写:壹仟捌佰贰拾万伍仟壹佰捌拾壹元玖角壹分整)。工程计价方式:①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总价包干,施工过程中如不调整设计方案,则结算总价为合同总价。”第14.4.1条约定:“(1)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总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3)工程进度款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所有展项完工,调试合格,经监理、总包人试运行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经结算财审审定后一个月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贰年后无息支付……”力方科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项设计及施工义务,于2020年11月21日完工并交付众源建设公司及业主单位使用,交付时各展项功能试运行正常,并成功配合完成南平市第四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的圆满召开。2021年4月16日,众源建设公司及相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力方科技公司已依约完成合同项下的义务,但众源建设公司却未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进度款。众源建设公司仅分别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18日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490万元、98万元,合计588万元。就进度款部分,众源建设公司尚欠力方科技公司9594404.62元(合同总价18205181.91的85%-已付款588万元):其中众源建设公司于所有展项完工,调试合格且经监理、总包人试运行后应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即12743627.34元,尚欠力方科技公司6863627.34元;众源建设公司亦未支付本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另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2730777.29元。力方科技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众源建设公司上报结算资料,众源建设公司已认可。2021年8月31日,众源建设公司组织依据施工图纸,对力方科技公司现场已完成的工程量再次进行了核对。但众源建设公司却未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结算款2184621.83元(合同总价18205181.91的12%)。此外,力方科技公司将项目移交众源建设公司后,众源建设公司及业主单位怠于管理现场,导致现场发生各项非质量缺陷产生的维修事项。力方科技公司在本次诉讼中尚未计入,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力方科技公司认为,众源建设公司未依约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已构成违约,且众源建设公司逾期付款,应当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力方科技公司特提起诉讼。 众源建设公司辩称,一、力方科技公司单独起诉众源建设公司,有违事实与法律。1.根据2020年10月11日签署的编号为FJTP-00092019010147的《南平市延平区成功山水文旅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合同》第1**则(1)、(2)、(3)确认,投资建设合作双方为甲方成功山水公司、乙方联合体为众源建设公司与中海外大德华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艺传媒公司)。可证,甲、乙双方之间系文旅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关系。合作合同第1**1.1.3款“基建工程”: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进行本项目舞台建设(包括:舞台建设、声光电投影等演出体系、绿化泛光造景、核心区夜景亮化)、夜景亮化及演绎灯光秀工程。可证,合作合同约定文旅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力方科技公司施工的夜景亮化及演绎灯光秀工程专业分包项目在内。根据合作合同第1.1.5款、第1.1.7款之约定,甲方(成功山水公司)至今未按合作合同约定向众源建设公司支付包括基建工程(包括:舞台建设、夜景亮化及演绎灯光秀工程)在内等投资建设综合成本等费用。2.合作合同第2.1款项目概况第二款“项目总投资估算约6185万元,其中文旅活动服务费用798万元,基建工程费用5387万元[包括:舞台建设3407万元,夜景亮化及演绎灯光秀工程1980万元]。[文旅活动服务费用以甲方结合中标价款确认为准,基建工程费用最终以招标人确认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财政审核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为准]”。同时,根据案涉《夜景亮化及演绎灯光秀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4.4.1款第(3)项“经结算财审审定后一月内支付至结算金额97%”之约定,力方科技公司主张“合同专用条款第14.1.1条约定,结算总价为合同总价”,有违合作合同和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亦有违事实与法律。3.根据合作合同及分包合同第1.1.4款“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第1.1.7款“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法人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可证,经成功山水公司同意由众源建设公司与华艺传媒公司为联合体,众源建设公司作为联合体一方牵头与力方科技公司订立分包合同。因此力方科技公司施工的案涉项目包括在文旅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双方约定项目范围内,故力方科技公司单独起诉众源建设公司,有违事实与法律。二、力方科技公司诉请有违事实与法律,应当驳回力方科技公司起诉。(一)力方科技公司诉请工程进度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有违事实与法律。1.根据分包合同第14.4.1款第(3)项“若业主未支付工程款或无能力支付工程款,业主方承担工程延迟支付或缺失的风险”之约定,力方科技公司刻意隐瞒双方已明确约定工程进度款迟延或未付情形应由业主(成功山水公司)担责,故力方科技公司诉请众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有悖双方特别约定。力方科技公司自认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18日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490万元、98万元合计588万元。2020年11月20日第四届旅发大会圆满召开。可证,在旅发大会召开前两天,力方科技公司接受工程进度款安排,现时隔1年9个月向众源建设公司主张该进度款,有悖上述事实及分包合同约定。根据分包合同第14.4款、第14.7款、第14.8款之约定,力方科技公司至今未按约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每期付款申请报告等资料,致使发包人无法按约审查并支付,该责任按约定在力方科技公司。2.根据分包合同第11.1.2款“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之约定,力方科技公司至今未按约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众源建设公司按约无须承担案涉项目未付款利息。因此,力方科技公司诉请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既有悖上述合同约定,亦有违事实与法律。(二)力方科技公司诉请支付工程结算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有违事实与法律。1.根据分包合同第8.1.1款约定,力方科技公司未按约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操作维修手册、竣工试验方案等应履行义务,致使案涉项目工程无法通过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同时,根据分包合同第9.2.1款、第9.4.2款、以及专用条款第9.1.1款之约定,力方科技公司至今未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致使案涉项目至今无法按照分包合同第10条约定进行竣工后试验,再由总包人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接收。并且,力方科技公司至今未按分包合同第11.1.2款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按约可不与力方科技公司办理竣工结算,该事实有明确合同依据。因此力方科技公司起诉状主张“2021年4月16日,众源建设公司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进行验收”,既有悖分包合同约定,亦有违客观事实。2.根据分包合同第12.1.1款之约定,力方科技公司至今未按约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注:分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2.1.1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符合国家项目验收的全套工程竣工资料”],造成发包人无法按照分包合同第14.12.2款约定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分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1.1“(3)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经结算财审审定后一月内支付至结算金额97%,剩余3%为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贰年后无息支付”之约定,双方明确案涉项目须经财政审定,但至今未经财审。因此力方科技公司主张“力方科技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众源建设公司上报结算资料,众源建设公司已认可。2021年8月31日,众源建设公司组织依据施工图纸,对力方科技公司现场已完成的工程量再次进行了核对”,既有悖上述分包合同约定,亦有悖客观事实,故案涉项目因力方科技公司未履行分包合同应尽义务至今未验收、未竣工结算。综上所述,众源建设公司只是文旅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作一方,力方科技公司单独诉请众源建设公司担责,有违事实与法律。同时,力方科技公司至今未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致使案涉项目至今无法竣工验收、未竣工结算,故力方科技公司的诉请既有违分包合同约定,也有违事实与法律,显属证据不足,应当驳回力方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力方科技公司提交的《工程完工单》《展项效果验收证明书》《工程量核对确认单》各一份。该组证据上已经加盖了承包人力方科技公司与分包人众源建设公司的印章,鉴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监理单位的具体名称,监理单位未在前述证据中**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故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2.力方科技公司提交的《关于<履行义务通知书>的复函》及快递信息各一份。该复函形成于本案立案后,属于当事人力方科技公司的单方陈述**,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3.众源建设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据仅由出具单位成功山水公司的**,无相关出具人员的签名,不具备民事证据的形式要件,且该证据未附加相关付款记录,不足以证明成功山水公司已向华艺传媒公司支付款项的数额,不予采信。4.众源建设公司提交的《履行义务通知书》及快递信息各二份。该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8月1日,实际发送时间为2022年8月23日、8月25日,通知书的实际发送时间为众源建设公司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之后,故该证据属于当事人众源建设公司的单方陈述**,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22日,众源建设公司与华艺传媒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了由招标人成功山水公司公开招标的“南平市延平区成功山水文旅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作人招标”项目。同年10月11日,成功山水公司(合同甲方)与众源建设公司、华艺传媒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南平市延平区成功山水文旅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合作合同主要约定:经公开招标,确定众源建设公司、华艺传媒公司为南平市延平区成功山水文旅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合作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基建工程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进行本项目舞台建设(包括舞台建设、声光电投影等演出体系、绿化泛光造景、核心区夜景亮化)、夜景亮化及演绎灯光秀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约6185万元,其中文旅活动服务费用798万元,基建工程费用5387万元(包括舞台建设3407万元和夜景亮化及演绎灯光秀工程1980万元);文旅活动服务费用以甲方结合中标价款确认为准,基建工程费用最终以招标人确认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财政审核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为准;基建工程建设工期要求为100日历日;举办文旅活动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 合作合同签订后,众源建设公司于2020年10月将南平市延平区成功山水文旅综合开发项目投标建设合作人投标基建工程中的夜景亮化及演绎灯光秀工程分包给力方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夜景亮化及演绎灯光秀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分包工程名称为夜景亮化及演绎灯光秀工程;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广场“圆环”艺术装置、“夜游延平湖”标识牌、栏杆灯光通道及壁灯光束过道、……雅阁酒店隧道及数字内容创作制作、展项互动的控制中心、系统集成硬件及软件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计划设计开工日期为2020年10月,计划施工开工日期为2020年10月,计划工程完工日期为2020年11月;签约含税合同价格为18205181.91元,本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总价已按业主审核后的结算造价下浮了8.2%后的造价再下浮2%作为结算价;分包合同价格形式为包工包料。分包合同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1.1条主要约定,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供相关的质检材料及其竣工资料、操作维修手册、竣工试验方案等。第9.1.2条约定:“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9.2.1条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第11.1.2条约定:“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第12.1.2条约定:“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14.9.1条约定:“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第14.12.1条约定:“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认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14.12.5条约定:“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分包合同的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1条约定的监理单位名称为空白。第9.1.2条约定:“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提交竣工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第10.1.2条约定:“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第12.1.1条约定:“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符合国家项目验收的全套工程竣工资料。”第14.1.1条约定:“合同总价:18205181.91元(大写:壹仟捌佰贰拾万伍仟壹佰捌拾壹元玖角壹分整)。工程计价方式:①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总价包干,施工过程中如不调整设计方案,则结算总价为合同总价。②……”第14.4.1条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工程设计费/2.工程建安费。(1)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总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算款不回扣。(3)工程进度款。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所有展项完工,调试合格,经监理、总包人试运行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经结算财审审定后一个月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贰年后无息支付。若业主方未支付工程款或无能力支付工程款,业主方承担工程款延迟支付或缺失的风险。”第14.7条约定:“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第14.12.1条约定:“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按相关规定执行。”分包合同的附件为《延平夜游项目游船系统集成报价清单》和《延平区雅阁国际酒店至***广场段夜游工程造价表》。 分包合同签订后,力方科技公司完成了案涉分包工程的各项设计及施工任务,于2020年11月2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分包工程的《工程完工单》载明:“工程名称:延平区延福广场至雅阁酒店夜游项目;完工时间:2020年11月21日;内容:我司(即力方科技公司)已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合同及图纸内所有施工内容,且质量合格,各展项功能试运行正常,成功配合旅发大会的圆满召开,请总包、监理单位予以确认。”力方科技公司、众源建设公司分别在该《工程完工单》落款的“分包单位(签章)”、“总包单位(签章)”下方空白处**确认,“监理单位(签章)”处没有相关单位**。2021年4月16日,众源建设公司等单位对分包工程进行了验收。分包工程的《展项效果验收证明书》载明:“工程名称:延平区延福广场至雅阁酒店夜游项目;验收日期:2021年4月16日;内容:2021年4月16日,为配合政府进行项目回购,经建设局牵头,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对延平区延福广场至雅阁酒店夜游项目各展项的展示效果进行验收,验收顺利完成,政府启动回购流程。”力方科技公司、众源建设公司分别在该《展项效果验收证明书》落款的“分包单位(签章)”、“总包单位(签章)”下方空白处**确认,“监理单位(签章)”处没有相关单位**。2021年8月31日,众源建设公司对分包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分包工程的《工程量核对确认单》载明:“工程名称:延平区延福广场至雅阁酒店夜游项目;核对时间:2021年8月31日;施工单位:力方科技公司;核对内容:2021年8月31日,我司(即力方科技公司)同监理单位、总包单位依据施工图纸,对现场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力方科技公司、众源建设公司分别在该《工程量核对确认单》落款的“分包单位(签章)”、“总包单位(签章)”下方空白处**确认,“监理单位(签章)”处没有相关单位**。众源建设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18日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490万元、98万元,合计588万元。力方科技公司向众源建设公司催讨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力方科技公司能否单独起诉众源建设公司;二、众源建设公司是否应当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众源建设公司与华艺传媒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了“南平市延平区成功山水文旅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作人招标”项目,并与业主单位成功山水公司签订了《南平市延平区成功山水文旅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合同》。众源建设公司、华艺传媒公司均是该总包工程的投资建设合作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人为众源建设公司,华艺传媒公司未在分包合同上**,也未在分包工程的《工程完工单》《展项效果验收证明书》《工程量核对确认单》上**,更未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分包工程的发包人仅是众源建设公司,不包括华艺传媒公司。众源建设公司提出“力方科技公司单独起诉众源建设公司,有违事实与法律”的抗辩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1.关于分包工程的工程造价数额问题。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4.4.1条约定合同总价为18205181.91元,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总价包干,施工过程中如不调整设计方案,则结算总价为合同总价。根据该条约定,分包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众源建设公司在分包工程的《工程完工单》和《工程量核对确认单》中确认了力方科技公司已完成合同及图纸内所有施工内容,并确认了已完成工程量。众源建设公司未提交分包工程存在因变更设计方案而减少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相关证据,分包合同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总价18205181.91元予以确定。2.关于欠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根据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4.4.1条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所有展项完工,调试合格,经监理、总包人试运行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分包工程于2020年11月21日完工,各展项功能试运行正常,故众源建设公司应于2020年11月21日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预付款30%+工程进度款20%+工程进度款20%)即12743627.34元。分包工程于2021年4月16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故众源建设公司应于2021年4月16日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预付款30%+工程进度款20%+工程进度款20%+工程进度款15%)即15474404.62元。众源建设公司仅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588万元,尚欠工程进度款9594404.62元(15474404.62元-5588万元),故本院对于力方科技公司主张众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9594404.6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3.关于欠付工程结算款的数额。根据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4.4.1条约定,经结算财审审定后一个月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虽然该条约定了“财审审定”字样,但是未明确约定结算金额以财政审核结论为依据,结合第14.1.1条有关“合同总价:18205181.91元……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总价包干,施工过程中如不调整设计方案,则结算总价为合同总价”的固定总价约定,以及双方在《工程完工单》和《工程量核对确认单》中确认了力方科技公司已完成合同及图纸内所有施工内容、已完成工程量的事实,结算金额应当为18205181.91元。众源建设公司应于《工程量核对确认单》记载的核对时间即2021年9月30日前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即应支付工程结算款2184621.83元[(97%-85%)×18205181.91元]。众源建设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结算款,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于力方科技公司主张众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2184621.8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4.关于欠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4.9.1条和第14.12.5条约定,发包人未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力方科技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未超出合同约定限度。众源建设公司应于2020年11月21日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即12743627.34元,力方科技公司仅支付588万元,尚欠工程进度款6863627.34元,故工程进度款6863627.34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止。众源建设公司应于2021年4月16日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即15474404.62元,故尚欠工程进度款9594404.62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4月17日起算。众源建设公司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力方科技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2184621.83元,故工程结算款2184621.83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10月1日起算。5.关于众源建设公司提出的各项抗辩意见。(1)关于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迟延或未付情形应由业主(成功山水公司)担责的抗辩意见。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4.4.1条约定:“若业主方未支付工程款或无能力支付工程款,业主方承担工程款延迟支付或缺失的风险。”该条约定中并未直接免除众源建设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且双方在分包合同中关于由业主单位承担责任的约定,并未得到成功山水公司的确认,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力方科技公司未提供质量保修责任书,众源建设公司无需承担未付款的利息的抗辩意见。分包合同通用条款第11.1.2条约定:“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按照工程惯例,质量保修责任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订。众源建设公司未能举证力方科技公司拒不配合其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的事实,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3)关于力方科技公司未提供质检材料、竣工试验材料、接收证书申请等资料的抗辩意见。众源建设公司所引用的发包合同通用条款第9.2.1条等条文已经被专用条款第9.2.1条等条款予以变更,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力方科技公司未提供进度款付款申请报告的抗辩意见。分包合同通用条款有关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约定,已经被专用条款取代。依据专用条款约定,力方科技公司无需提交付款申请报告,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5)关于力方科技公司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的抗辩意见。力方科技公司虽未能提交其向众源建设公司移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的直接证据,但提交了《工程完工单》《展项效果验收证明书》《工程量核对确认单》等间接证据。根据前述间接证据,众源建设公司已对分包工程进行了验收并确认了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惯例,如众源建设公司未收到施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则无法完成工程验收、工程量核对等工作,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力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9594404.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工程进度款6863627.34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工程进度款9594404.62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4月17日起至工程进度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福建省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力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2184621.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工程结算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力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20.50元,减半收取计48160.25元,由力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0.25元,由福建省众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欢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