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82执29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臻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龙山街道办事处东杨格村大道南。
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169。
申请执行人山东臻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虹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148995.04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通过邮政速递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29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证券及互联网资产情况,结果:银行存款不足以执行;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