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2执25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文登市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本金1176772元、利息23228元,故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1433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