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755号
原告:***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高新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3元,由***耐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芦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