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4005号
申请人:武汉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邢远长村(黄家湖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熊家文,男,汉族,1967年4月1日出生,住洪山区。
被申请人:湖北中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街与珞狮南路交汇处武汉南国雄楚广场精品生活馆A1单元13层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家文、湖北中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家文、湖北中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4464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熊家文、湖北中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24464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熊家文、湖北中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余四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