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4483号
申请人: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9647455M,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天授村。
法定代表人:俞一铭。
被申请人:无锡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95066915,住所地无锡市双茂佳园南大门56-04。
法定代表人:朱顺华。
申请人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298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298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