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杨舍镇新辉达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9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新辉达建材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西路北疏港高速公路西。
被申请人:无锡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双茂佳园南大门56-04。
法定代表人:朱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新辉达建材商行与被申请人无锡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59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新辉达建材商行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东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璟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