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3民初3459号
原告:深圳市某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常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华东勘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州软件园B区2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邵某。
原告深圳市某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华东勘测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建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