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阳安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6破申27号 申请人:浙江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宁波路2801海33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利德公窝2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 2024年5月14日,申请人浙江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平***置业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平***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平***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9日,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利德公窝2幢1501室,经营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领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话动,具体经项目以审批结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现申请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仍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平***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平***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林寿兵 审判员林安民 审判员包崇鸽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万**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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