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引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引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民特69号
申请人:江苏引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园三区,法定代表人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高邮市。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引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苏引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19日经高邮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立协议人***尚欠立协议人江苏引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江苏引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万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给付江苏引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7万元;于2023年1月15日前给付江苏引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万元。
二、立协议人***如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则立协议人江苏引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其他无争议。
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后生效。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江苏引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安于2020年6月19日经高邮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