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引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引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扬州市天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引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天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引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天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扬州市天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扬州市天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2019)苏1084民初74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州市天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市天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8505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扬州市天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 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