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莆田仙游石油分公司、福建巨星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民终1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莆田仙游石油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镇木兰下街林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巨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福炼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谢翊,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6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长安加油站,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长安村。
法定代表人:***,该站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莆田仙游石油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巨星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长安加油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民初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民初5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莆田仙游石油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5予以退回。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莆田仙游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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