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021民初808号
原告:辽阳新时代民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马家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558185307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胜利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65414491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辽阳新时代民爆有限责任公司与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新时代民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名下辽阳银行辽阳县支行账户70×××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2×××9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账户21×××39,中国工商银行辽阳县支行07110020719100019822,存款100万元予以查封。并以其名下坐落于辽阳县首山镇马家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辽阳银行辽阳县支行账户70×××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2×××9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账户21×××39,中国工商银行辽阳县支行07110020719100019822,存款100万元予以查封;
二、对原告名下坐落于辽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辽(2019)辽阳县不动产权第0012106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