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21民初217号
原告: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胜利街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65414491E。
法定代表人:罗乃鑫,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寒,系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县晟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河栏镇河栏村。
法定代表人;苏立赢,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辽阳县晟祥矿业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洪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旦旦
书 记 员 庞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