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2民初252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阳市**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二江路。
法定代表人:付加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在指定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