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2民初2181号之一
原告: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LBWLY2U,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曙光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0017852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二江路二段197号。
法定代表人:付加发,经理兼执行董事。
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成都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8.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江 虹
代理书记员 易 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