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2民初21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LBWLY2U,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曙光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成都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0017852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二江路二段197号。
法定代表人:付加发,经理兼执行董事。
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成都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湘0902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1,82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1,820元或其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2,479.1元,由申请人益阳市建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江 虹
代理书记员 易 珊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