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1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二江路二段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0017852T。 法定代表人:付加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系北京双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1681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693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本好,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198810448315。 上诉人成都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3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3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广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89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 敏 审 判 员  林 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佑玲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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