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85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悦东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西路1号之一外贸宾馆综合楼A座七层7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8F8A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巨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一村105国道钟村文化广场侧广州市番禺钟村寓意装饰材料城B3区二层29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50615863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悦东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巨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悦东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2元,由原告佛山市悦东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