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7871号
原告:邓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邓州市人民路中段综合办公室12楼。
信用代码:91411381MA45QTXC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立源家政有限公司。
住所地:邓州市中州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
信用代码:9141138167007676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65年12月18日,住邓州市西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邓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立源家政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并查封冻结被告邓州市立源家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依法对被告强行扣押的原告的热水器8台、空调29台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故应当支持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邓州市立源家政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7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告邓州市立源家政有限公司办公楼内原告邓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所安装的热水器8台、空调29台(具体型号详见原告列举的清单),期限为一年。
(以上一、二两项保全数额总计以24642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