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2190号
原告:河南大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教育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负责人:***。
原告河南大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大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